化橘红产品名称不能随意使用,亳州企业被罚
据“信用安徽”公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因擅自使用“化橘红”地理标志名称,安徽某公司被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0.5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是谯市监处罚﹝2026﹞889号。上次才触发一个,如今又有被罚企业。
处罚依据大概是: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所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相应处罚:罚款0.5万元。
如此告诫我们非化州产区的企业、商家需要注意,自身的商品的主要位置,是否标注了化橘红的产品名称,如果没有化州方面的授权,是不能使用的。例如近来新会陈皮也加强了地理标志的管理。

参考资料:
- 谯市监处罚﹝2026﹞889号
- 谯城区某商行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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