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区某商行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该案例告诉我们,没有获得地标授权,其他地区是不能够使用化橘红的名称的,需要引起重视。
谯城区某商行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谯市监处罚〔2026〕377号):
违法情形:当事人在其电商店铺中销售标注为“化橘红正宗”“陈5年正宗化州橘红皮切片果皮”的产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219号公告,“化橘红”自2006年12月31日起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其产地范围为广东省化州市所辖行政区域。当事人在未获得“化橘红”地理标志产品授权使用及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将从亳州本地市场购进的普通橘红(非产自化州的化橘红)标注为“化橘红”进行销售,属于在产地范围外的类似产品上擅自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是来自化州的正宗化橘红。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7单(合计1.25公斤),剩余1袋未售出,货值总额542元。
法律依据:行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禁止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人混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商品售出数量较少(仅7单,销售金额493元),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违法商品未售出或者售出数量较少”可从轻处罚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处罚结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化橘红1袋(100克);罚款5000元。
如此看起来,其他商家瑟瑟发抖了。
·本文所涉功效与用法均基于传统中医药理论与公开资料,不构成诊疗方案。个体体质差异较大,使用前建议咨询专业中医师或药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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